5月20日,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大房稳办〔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从保障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售房需求、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等方面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完善,促进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大连市限制区域为“中山区(不含东港商务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
对住房套数的认定是指在限制区域拥有的住房总套数,非限制区域住房套数不计入总套数;
对非本市户籍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无需提供12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吸引非本市户籍家庭来连生活、就业;
本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家庭可与父母家庭(不限户籍)作为整体共同申请购房资格,购房套数认定按照申请家庭整体可购买的总套数确定;
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不再受已有住房总套数限制;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在限制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满足住房改善的合理需求;
我市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可按家庭需求在限制区域内购买住房,不受房屋套数限制。
《通知》指出因家庭成员患病、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等特殊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承诺,可解除对其限售住房的限制,满足合理售房要求。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分析,完善一房一价备案制度等事宜。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符合原购房政策需办理购买限制区域商品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仍按原渠道办理,按照新政策需办理购房资格证明的需待系统升级完成后方可办理。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大房稳办〔2022〕1号 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完善限制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对居民家庭在我市中山区(不含东港商务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下同),实行限购政策。居民家庭指购房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离婚、丧偶等单身的,以个人为居民家庭。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商品住房。对住房套数的认定是指在限制区域拥有的住房总套数,非限制区域住房套数不计入总套数。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限制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在限制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满足住房改善的合理需求。
2.本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家庭可与父母家庭(不限户籍)作为整体共同申请购房资格,购房套数认定按照申请家庭整体可购买的总套数确定。
3.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不再受已有住房总套数限制,支持对住房区域进行选择的合理需求。
4.我市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可按家庭需求在限制区域内购买住房,保障人才在连安心发展。
二、考虑家庭特殊情况,满足合理售房要求
因家庭成员患病、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承诺,可解除对其限售住房的限制,由承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实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贷款支持力度,切实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二)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要求,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利率,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分析监测,完善一房一价备案制度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税费、利润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预售方案中的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进行分析研判,针对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成本税费核算分析,提出咨询意见,各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严格控制均价涨幅,实行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实际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下浮比例。受疫情、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已申报未网签房源预售价格的,调整后的一房一价需重新备案。
(二)支持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对教师、先进工作者、抗疫英雄、科技人才等特殊群体的购房优惠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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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
来源:大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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