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通报39件涉疫情犯罪案件情况

大连中院昨日召开涉疫情犯罪系列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39件涉疫情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疫犯罪案件具有涉案罪名分散、犯罪行为多样化、线上犯罪较多、犯罪手段网络化的特点。

大连中院通报39件涉疫情犯罪案件情况

来源: 大连日报
2022-05-1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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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

大连中院昨日召开涉疫情犯罪系列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39件涉疫情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

涉疫情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为诈骗罪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疫犯罪案件39件,主要包括引发大连2020年“7·22”疫情的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引发大连2020年“12·15”疫情的大连浩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引发大连2021年“11·03”疫情的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系列案以及涉疫情的诈骗案,妨害公务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袭警案。其中已审结37件,2件正在审理中。

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疫犯罪案件具有涉案罪名分散、犯罪行为多样化、线上犯罪较多、犯罪手段网络化的特点。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疫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其中诈骗案19件,占比48.7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8件,占比20.1%;妨害公务案5件,占比13%。

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占全部被告近3成

涉疫案件行业属性明显,被告人多为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作为全国冷链水产品进口最大的口岸,全国近70%的进口冷链货物都是从大连进入国内,冷链企业经常接触进口冷链货品,若管理不善,极易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并向社会面扩散传播。引发我市三次疫情的公司,均为我市进口冷链相关企业,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在工作中因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而引发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进而传入社会引发重大疫情传播。全市法院审理的涉疫犯罪案件中,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的被告人数为25人,占全部被告人数的28.73%。

五件涉疫情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沙河口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那某元(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郑某生(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认罚表现,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那某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生有期徒刑三年。

开发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犯罪事实,认定大连惠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连检熏蒸消毒有限公司和大连达亿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三家被告单位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60万元的罚金;被告人韩某冰、郭某光、门某利、邵某敏等7名被告人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韩某冰、郭某光并处罚金。

两件涉疫情犯罪案件适时启动提级管辖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涉疫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连中院对基层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疫案件依法适时启动提级管辖。被告单位科强公司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从源头上造成“11·03”疫情在大连地区爆发,给大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单位大连海清水产有限公司只考虑企业利益,拒不执行停工停产的决定,致使疫情在厂区内集中爆发,并导致“11·03”疫情持续扩大。两件案件引发疫情并致疫情持续扩大,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为此,市中院正依法审查,适时启动提级管辖,届时将依法公开。

两件涉疫情犯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大连中院分别对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浩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大连中院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警示、震慑职能,全力做好“11·03”涉疫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王艺)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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