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大连日报
2017-07-03 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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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日前从市安监局获悉,《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2条。细化安全生产责任至班组、岗位;明确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和“风险防控报告单制度”;要求制定权责清单,照单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试点工作清障。

《条例》明确了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和行业协会的职责,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最小单元的安全生产职责,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当履行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条例》要求,制定相关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市将“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和“风险防控报告单制度”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聚焦高风险企业中的高风险装置和作业。《条例》规定,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天进行安全风险自查,由主要负责人将自查结果在作业、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并应当按照不同行业风险分级方法,排查风险、组织评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围绕开展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试点工作,《条例》还增加了解决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和适应新情况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三章还以专章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化工园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加强了对我市支柱产业石油化工产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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