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创业带头人办实体享社保补贴

来源:辽宁日报
2017-05-12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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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创业带头人办实体享社保补贴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不但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等相关扶持政策,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还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日前,省人社厅对《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对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考核、扶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创业带头人是指在我省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要求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领取了《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等条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实行实名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指在我省内注册设立的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办,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经营实体的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需要向经营实体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带头人审批表》,并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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