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为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定规矩

来源:辽宁日报
2017-05-11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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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5种失当行为列入“异常名录”

今后,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将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行事不够规范或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或将被列入“黑名单”。5月10日,沈阳市民政局对外发布,沈阳出台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沈阳市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截至目前,全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704个,其中社会团体130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97个,基金会2个。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沈阳市民政局出台 《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此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15种失当行为: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或年检不合格的,以及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一年以上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未果的;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失信情形。民政部门经核实确认,做出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将向全社会公布。

据介绍,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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