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一“土地证”纠纷案 副市长出庭应诉

作者:蒋山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2017-05-06 1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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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5月6日电(蒋山)一起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土地变更登记案件,盘锦市副市长白光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2日,辽宁省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郑某诉被上诉人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案件由省法院副院长闫振喜担任审判长,盘锦市副市长白光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

看似一起普通的土地变更登记案件,却由环境污染引发, 2013年至今,双方打了一起民事案件、两起行政案件,还将再提起一起行政案件。3起案件均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和盘锦市政府先后成为被告,最初的原告、被告却成了案件第三人。

起初,上诉人郑某诉原审第三人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案件,郑某要求对方对自己经营的鱼塘污染进行赔偿。一审郑某胜诉,某化工公司提起上诉。审理中,化工公司得知郑某所持养殖证与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有重合部分,认为郑某系违法经营,侵占其土地使用。化工公司就养殖证颁发问题对双台子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一审败诉。这就意味着,郑某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作为第三人郑某提起上诉。而在“养殖证”诉讼中,郑某得知化工公司持有盘锦市政府2002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故提起本案“土地证”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诉人郑某表示,盘锦市政府于1996年为某化工公司前身某化肥厂颁发了土地证,后因化肥厂更名、使用土地重新测绘等先后3次变更登记换发新证。上诉人郑某误以为2002年的土地证为初始登记,便就2002版土地证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中得知某化工公司具有199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是初始登记,才在一、二审庭审中提出无效的主张。

庭审结束后,白光告诉记者收获很大,“这是我第一次出庭应诉,直观了解了案件演变过程,准确把握了问题所在,为后续处理提供了思路。”他表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责人有义务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吸取经验,完善行政行为,相信法院会客观公正判决。此举也得到了郑某及其律师的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政府对案件的重视和对法院、百姓的尊重。

闫振喜表示,此案涉及诉讼多、案件事实跨度时间长、新证据不断出现,将尽快审结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副市长出庭应诉既是法治的进步,更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下一步,省法院将向省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以减少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发生。目前,本案相关诉讼均在进行中,尚未终审判决。

据了解,辽宁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院长、庭长办案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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